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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不为”该不该罚

2000-04-21 来源:生活时报  我有话说

本报北京4月20日讯(记者 赵建国)“既然见义勇为可以进行奖励和保护,那么‘见义不为’怎么办?是不是应该有奖有罚,才有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为出台一部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的地方法规,今天,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就此进行了专题讨论。其间,吕晓霖委员提出了上面的问题。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对于外地来京人员、在京外国人的见义勇为行为,由谁来担负他们的医疗或奖励费用呢?杨显玉委员认为,这还是应该靠政府或基金会来支付这些费用比较合适,要淡化由见义勇为者所在单位来支付这些费用的提法。否则不易兑现。

对于见义勇为的奖励和保护费用的来源,是设立“基金”还是“基金会”,孙毓敏委员说,设立“基金”就意味着支付本金,而“基金会”是指支付利息。从实际出发,“基金会”当然要好些。而且,她觉得,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士,应在公众媒体上给予表彰,另一方面,如果医疗单位拒绝抢救见义勇为负伤人员,也应该利用媒体进行曝光批评。

有的委员还提出,见义勇为的行为应有所界定,不能无限延伸。比如遭遇劫机,并不提倡乘客个人去与劫机者搏斗,那样也许会引起更大的危害。同时,委员们也就应由谁来认定见义勇为行为、基金管理部门的廉洁行政、自愿为见义勇为行为提供赞助者应给予精神奖励等相关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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